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司法解释 - 正文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司法解释】 1232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9-01

公布日期:2021-07-27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调查核实

    第三节  听证 

    第四节  简易案件办理

    第五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

    第三节  出席法庭

第六章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强智慧借助,对于重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