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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其他政府会计主体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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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为行政单位,替乡镇建设一个储草棚400万,资金预算和建设都由我们承担,但产权归乡镇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回复:
资产一定是会计主体拥有某项经济资源的所有权才能确认为资产吗?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习惯性地陷入思维误区,认为必须自己拥有所有权、产权才确认资产。
我们先了解下企业会计、政府会计对资产的定义: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15财政部令第33号、2007.1.1施行、2014.7.23修改)“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2017.1.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3、《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四点“关于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中:“...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
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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