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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政采供应商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859人已围观


长期以来,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问题,业界一直持有不同看法,且尚未形成统一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的分类与定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也给政府采购实践提供了许多有益启示,但仍未从法律角度根本上解释开篇提及的问题。那么,在政府采购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具有供应商的身份,如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笔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试对此问题加以分析。


个体工商户符合供应商主体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这三类主体可以成为供应商。那么个体工商户究竟属于哪一类主体呢?


将其归入法人显然不合理,那么,个体工商户属于其他组织吗?笔者查阅相关制度文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对其他组织有具体解释,即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对此,许多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因为其符合“合法成立”“有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三个特点。但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个体工商户已正式被归入自然人一章中。


不过,无论将个体工商户划入其他组织还是界定为自然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口径,从主体要求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供应商,这是毋庸置疑的。


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存疑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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