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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社保缴费基数退回多缴部分的会计处理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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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事业单位2021年8月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有一部分职工1至7月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调低,经核实税务部门退回多缴部分,款项转回单位基本户。请问,如何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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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事业单位1-7月缴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48万元(单位部分48万元、个人部分24万元)、职业年金36万元(单位部分24万元、个人部分12万元),已全部通过税银三方协议缴纳;假设8月调低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交基数,税务局退回1-7月多交基本养老保险12万元(其中单位部分8万元、个人部分4万元)、职业年金6万元(其中单位部分4万元、个人部分2万元)。
一、1-7月计提、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确认个人扣款
1、计提1-7月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单位缴交部分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工资福利费用 72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 48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单位部分 24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确认1-7月个人扣款部分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36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 24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个人部分 12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缴纳社会保险费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72万元(48万元+24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36万元(24万元+12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108万元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 72万元(48万元+24万元)
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 36万元(24万元+12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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