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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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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我们在近年来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实践基础上,起草了《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21年9月10日
附件: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 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报告编 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
第三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协调机制, 会商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中的问题,统筹推进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
第四条 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要实现全口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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