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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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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 资。
第三条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 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 适用其他相关 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短期投资
第五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 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 , 应当于实际收到时 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 期末 ,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 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 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
第三章 长期投资
第九条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 长期债权投资
第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 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 利息, 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 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 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 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 计入投资收益; 对于 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 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 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 券投资, 应当将实际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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