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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 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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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 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予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安排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PPP安排,是指PPP项目中授予方与运营方之间签订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约束性协议或合同:
(一)运营方在规定的期间内代表授予方使用PPP服务资产提供公共服务;
(二)运营方在规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服务获得补偿。
本准则所称的授予方,是指向运营方授予使用PPP服务资产提供公共服务权利的政府会计主体(具体指PPP项目实施机构,通常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本准则所称的运营方,是指在授予方授权范围内使用PPP服务资产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具体指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
本准则所称PPP服务资产,是指在PPP安排中用来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该资产有以下两方面来源:
(一)由运营方投资建造或者从第三方购买,或者是运营方的现有资产;
(二)授予方现有资产,或者对授予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PPP安排:
(一)授予方控制或管制运营方使用PPP服务资产提供公共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二)协议或合同结束时,授予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服务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第四条 PPP项目中涉及的不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PPP服务资产的确认
第五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PPP服务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由授予方予以确认:
(一)与该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PPP服务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一个单项PPP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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