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司法解释 - 正文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司法解释】 1372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1-01

公布日期: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

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1月20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


Tags: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