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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门锁系统升级改造支出的会计处理探讨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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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我单位智能门锁系统升级支出9.6万元,财务会计科目计入“单位管理费用”,审计提出未资本化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问题2:我们是学校,学生公寓智能门锁系统升级,这种系统升级是否需要增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可否直接作为维修费支出?
回复:
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
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三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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