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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财税[1986]26号 财政部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全文废止]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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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税[1986]26号 1986-02-04
提示——根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一、对于用本企业生产的属于统一减税范围的纯棉纱连续生产的棉坯布,暂时给以减税照顾、减税数额,根据自制纯棉纱的移送使用数量和统一规定的纯棉纱减税范围与减征幅度计算。
二、对于外贸企业出口的统一减免增值税的纺织产品,应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办理退税。对纺织产品所作的减免增值税的规定,不适用于进口的纺织产品。
三、过去对纺织产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的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以后,缴纳调节税的国营企业,由于试行增值税而增加税负的,按《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调整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不缴纳调节税的国营企业,由于试行增值税而增加税负影响企业留利的,可以在三年内相应调减所得税。")
一、凡生产和进口纺织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依照本规定所附的《纺织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三、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按照“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扣除项目”中,外购纺织产品的税金,按照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但对外购的纯棉纱、棉混纺纱、其他棉型化纤纱,用于生产各种织品(包括机织品、针织品和纺织复制品)的,一律按7%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金。
外购包装物的扣除税金,一律按照5%的税率计算。
外购染化料的扣除税金,一律按照18%的税率计算。
四、企业自制的纺织产品(包括委托加工的纺织产品,下同),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增值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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