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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财税[1986]106号 财政部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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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6]106号 1986-05-17
提示——根据财法字[1993]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指示,我部决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的搪瓷制品、保温瓶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调整原来已经试行增值税的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税率和扣除项目。
一、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与搪瓷制品、保温瓶的税目,依照本通知所附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我部税务总局颁发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搪瓷制品、保温瓶的税率和征收范围,另行下达。
生产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日用机械零配件、日用电器零配件,对这部分零配件也应一并按照本通知所列的日用机械零部件和日用电器零部件的适用税率试行增值税。
二、上述产品按照乙类产品所适用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扣除项目为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税金、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税金。
扣除税额,以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为依据,按照14%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
四、对4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灯管(不包括电珠),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其他电子产品和电子元器件,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钟、表、自行车、电风扇、缝纫机、电冰箱、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减、免税的以外,一律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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