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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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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第四条 除单位资金中按往来收入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支付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条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中央一体化试点有关要求,配合做好以下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卡卡号、公务卡卡号等与预算执行业务有关的人员类信息;
(二)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信息;
(三)单位财务公章等电子印鉴信息;
(四)其他需要试点单位维护管理的信息。
第二章 用款计划
第六条 用款计划主要用于财政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及资金清算管理,不再按项目编制。财政拨款资金和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应当编制用款计划,单位资金暂不编制用款计划。
第七条 试点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当月开始生效,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含单位资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已批复的用款计划。
第八条 试点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预算指标(含部门预算“二上”控制数)、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用款需求等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上报调整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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