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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例看自然人股权转让偷税和漏税的界限及责任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409人已围观

从两起案例看自然人股权转让偷税和漏税的界限及责任

编者按 一直以来,自然人股权转让都是涉税争议的高发地带。一方面,标的股权通常价值较高,转让方有避税需求;另一方面,自然人不需作税务登记,向来是征管薄弱环节,但越是难以有效监管的,越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警觉。随着税局和市监局信息互通机制建立、股权变更登记要求完税前置等新政落地,自然人股权转让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然而,目前此类案件的处理标准不够明确,公开案例显示,同样是少缴个人所得税,有些自然人被认定为偷税,有些却被认定为漏税。本文将结合两起案例,分析自然人股权转让偷税和漏税的界限。

  一、同样是自然人股权转让少缴税款,两起案例分别定性偷税、漏税

  (一)“阴阳合同”股权转让被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罚款

  2020年9月23日,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向肖某、吴某送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2017年8月,肖某等7人分别与吴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阴合同”),转让其各自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肖某的股权转让价款为8190万元。为降低税费负担,肖某与吴某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时,另行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阳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与股权的注册认缴资金等额,为840万元。2017年9月,肖某与吴某依据阳合同在工商局完成涉案股权的股东变更登记。

  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认为,肖某的行为属于“纳税人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决定对肖某追缴少缴的税款146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469万元。吴某的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决定对吴某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即1469万元。

  (二)股权转让不申报纳税被定性为漏税,因超过5年不予处理、处罚

  2022年1月24日,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倪某送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8月,倪某签订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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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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