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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是否一回事?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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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很多预算单位仍对“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概念认识模糊,对102号令第十条的负面清单感到困惑,分不清哪些服务项目属于102号令的约束对象,哪些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约束的对象。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理解和应用,对“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进行比较和浅析,意在抛砖引玉,也希望能够帮助政府采购的经办人员澄清和解释上述两个概念。
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关键词包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服务事项、市场化提供。
关于“政府采购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定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解释,可将“政府采购服务”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行为。关键词包括,机关事业团体组织、采购、自身需要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
区别
一是购买(采购)主体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可参照102号令购买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涵盖了所有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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