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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抽奖税费处理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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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抽奖税费处理
背景 A企业是一家家电生产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最近决定推出一项“购家电享抽奖”的活动。经过讨论,A企业将奖品一一确定:一等奖为A企业自家生产的王牌家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0元,生产成本价格为8000元;二等奖为外购的手机,市场销售价格为6000元,实际购置价格为5000元;三等奖为赞助商友情赠送的零食大礼包,市场销售价格为200元。
对于这项抽奖活动,企业及中奖的个人都涉及到哪些税,应该如何缴纳呢?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
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礼品收入的确定应按照规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是外购商品的,按照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应税所得。
政策链接: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回到A企业的案例中,一等奖的家电作为其自产的商品,应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但由于赠送的为实物产品,在计算时应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还原为:10000÷(1-20%)=12500元。即可以理解为,企业赠送给个人价值为10000元的商品及2500元的现金,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00×20%=2500元,最后个人实际拿到的是价值10000元的商品。
二等奖为外购的手机,应按照购置价格确认:即5000÷(1-20%)=62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50×20%=1250元。
三等奖为供应商赞助的零食大礼包,不属于外购产品,应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进行确认:即200÷(1-20%)=2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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