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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VS“净额法”的税会差异调整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832人已围观

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VS“净额法”的税会差异调整

  新收入准则变化之一,就是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划分,实际上就是对企业收入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核算的问题。

  按照新收入准则执行后,部分企业原来是按照“总额法”核算的,会变成按照“净额法”核算,但是税法并没有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该变化加大了税会差异。

  新收入准则对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划分,对作为中间商的商贸企业、电商平台和代理机构等影响较大,对于“商品”原始提供商没有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会计处理差异总结如表1-2-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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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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