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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赠送的“样品”是否视同销售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099人已围观

向客户赠送的“样品”是否视同销售

  日前,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有样品送达客户测试及试用,生产线预计在今年上半年建成投产。实际上,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许多财务人员对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了解得不够,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

  案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

  税务部门对A公司开展税务风险排查时,发现企业2020年的一份记账凭证中,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经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为扩大市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针对这项业务,A公司会计人员制作了上述凭证,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

  此外,A公司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900万元,另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A公司认为,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属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栏次时,填写了200+90.4=290.4(万元),并确认扣除限额1900×15%=285(万元),据此纳税调增290.4-285=5.4(万元)。

  A公司的涉税处理并不准确。

  风险点一:按成本价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作样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具体规定。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按照该产品的成本80万元申报视同销售额,计算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80×13%),导致税额计算出现差错。事实上,A公司当年同类产品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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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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