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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的涉税风险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203人已围观

扣缴义务人的涉税风险

平常大家关注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比较多,但事实上作为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更值得注意。

  为什么这么说?咱们仔细来琢磨一下这个问题。

  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约定义务,不可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由此可知,扣缴义务人不能以我不知道,或没有人告诉我要扣缴税款作为免责的理由。

  在实务中,扣缴义务人最常涉及到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类违法行为:

  一是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应扣未扣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者偷税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后者应扣未扣税款不涉及刑事责任。

  很多扣缴义务人认为,即使我不注意,没有扣缴税款,最多是三倍罚款,且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一般也不会顶格罚,所以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太严重的后果。

  但事实上,实务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明确约定是税后所得。不论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还是利息等等,这样的约定非常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该司法解释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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