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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1745人已围观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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