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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解析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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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解析
引言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东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近几年来,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越来越频繁,交易模式也呈多样化状态,所涉税务处理也越来越复杂。我国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收政策也逐步完善,从暂不征税到按财产转让征税,再到递延纳税。本文拟通过一上市公司收购案例解析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以飨读者。
案例 张某、李某、王某持有甲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2015年乙上市公司拟收购甲公司100%股权,通过向张某、李某、王某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本次交易作价8亿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70%,计人民币5.6亿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30%,计人民币2.4亿元,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7元/股。问:本次交易张某、李某、王某所涉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交易架构图如下:

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