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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参与投标
上仙
2024-03-12
【会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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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参与投标
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参与投标?如果可以,分公司是否能够使用总公司业绩?总分公司能否组成联合体投标?在招标采购实务中,此类问题常常被问及,笔者对其试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关于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参与投标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该条款明确了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3种主体人身份。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提到,“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又给前面提到的3种身份增加了限定条件。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这两条规定,分公司是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定资格条件的。
对于供应商主体人中“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说法,许多解释都证明了分公司是符合“其他组织”身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其他组织”的9种类型,其中之一就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此条解释可以说是赋予了分支机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在刚颁布的《民法典》中也提到,“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些规定都从法律的层面确定了分公司如果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再获取总公司的授权,就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综合日常招标实操情况,一些大型企业或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这些分布全国的行业如果再需要总公司来提供授权,无疑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随着国家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趋向于集团化和全国化,分公司独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占比也逐渐变大。在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供应商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