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确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看什么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755人已围观
确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看什么?
●认定购货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看购货方是否知情以及是否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可以参考适用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主观无过错证明责任规则,税务机关仅需证明当事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货方承担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税务机关有权决定是否采信。
●一般采用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在涉税金额或税款滞纳金金额巨大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下,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进一步调查完善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链。
查处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常需认定购货方是不是在有真实交易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受票,也就是认定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果是,按规定仅要求购货方作进项税转出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不加收税款滞纳金。而如何把握有关认定,在实际中常出现争议。
笔者结合最近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遇到的两个案例,探讨通过借鉴行政处罚法的主观无过错证明责任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区分情况进行证据规则运用,进而化解有关争议。
两起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一
经营药品零售的G公司一直与Y公司有采购业务往来,该公司2014年向Y公司采购药品,取得Y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Y公司所在地甲税务局稽查部门认定这18份发票为虚开发票,并向G公司所在地税务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久,G公司被所在地乙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乙税务局稽查部门调查取得涉案18份发票的银行转账凭证和G公司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有关陈述只表示公司存在真实交易,货物由Y公司通过汽车运输送达G公司,不能提供购销合同和相关货运证明。稽查部门认为,G公司未能提供与Y公司相关业务的购销合同,虽有转款凭证及Y公司通过汽车运输将货物送达G公司的言词证据,但无货运单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无法确认G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