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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让股权,什么情况下会被税局核定收入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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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让股权,什么情况下会被税局核定收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转让股权日趋活跃。而自然人转让股权,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操作中,存在为少缴税款,签订阴阳合同,降低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而税局针对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收入。
那么如何判定“明显偏低”呢,哪些“明显偏低”被视为有正当理由而不被核定呢?笔者整理如下:
一、如何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主要存在两个重要标准,一是将拟转让价格与净资产份额相比较,若标的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重大资产,需要把净资产份额调整为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后再与转让价格相比较。对于初始投资成本,若拟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也可能会被认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笔者举例分析以下几种情形是否存在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
情形一,原股东未实缴出资,但其所持股份对应净资产份额为300万,显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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