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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厘清的几个问题
上仙
2024-03-12
【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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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厘清的几个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称“21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这就意味,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将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现结合21号文件,就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厘清的几个问题,进行如下分享:
一、鼓励就业创业的优惠力度是否相同?
依照21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给予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力度要大于给予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优惠力度。如果不考虑扣减税额的上浮,前者可扣减的税额是后者的2倍。
税喵提醒:
退役士兵如果拟自行从事某项经营,注册企业之前应充分想好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还是注册为公司制企业,如果是后者,只能按照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是否受从事行业的限制?
依照21号文件规定,无论是退役士兵从事各体经营,还是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优惠政策,均没有行业限制。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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