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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和领取劳务费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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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规领取劳务费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现行制度对公职人员能否参加劳务活动并领取劳务费没有明确规定,此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在执纪执法实践中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劳务活动并领取费用,有的认为公职人员实际从事劳务并领取劳务费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还有的单位以发放和领取劳务费名义行违纪违法行为之实,群众反映强烈,故探讨公职人员领取和发放劳务费行为很有必要。本文所称劳务费,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课题研究、成果认定等工作中,聘请具有特定专业知识人员对相关问题提供评估、论证、咨询、鉴定等劳务,依据有关规定向参与劳务活动人员支付的报酬。
现行劳务费领取和发放的主要依据
现行有关劳务费规定散见于相关部委和地方规范中。经梳理现有规定,劳务费发放依据和要求主要有:
一是只能向具备相应资格、实际从事劳务的人员发放。如中办、国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
二是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发放劳务费。一般按“谁聘请、谁支付”原则确定发放主体。如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是根据劳务人员职称、劳务内容、劳务时间等确定发放标准。如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区分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专业人员,明确不同人员的咨询费标准。
四是劳务费发放程序和方式要合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要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费。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为实际从事劳务的人员,并未禁止公职人员参与劳务活动并领取报酬。换言之,公职人员经批准参加评估、论证、咨询等劳务活动,可依法领取劳务费,但发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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