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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国有企业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上仙
2024-03-12
【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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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某汽轮电机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生产火力发电机组、风力发电机组等电力装备。该公司的物资部门,在公司中占据重要地位,主要负责该公司采购计划的编制、物资供应、采购物资入库与结算等事项。由于具有一系列原材料和物品的采购权,物资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往往备受供应商的关注,甚至极易成为不法商人“围猎”的对象。有群众多次反映该公司物资部部长A某、副部长B某和采购员C某(三人均为中共党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相关问题线索转到该市纪委监委后,市纪委监委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按程序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遂依法报经批准后对A某、B某、C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A某、B某、C某三人受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D材料公司在承揽业务、供货质量审核以及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各自索取、收受了该材料公司给予的好处费340万元、100.8万元和138.4万元。调查结束并查清上述事实后,市纪委监委分别依纪依法给予A某、B某和C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案例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不懈打“老虎”、拍“苍蝇”、猎“狐狸”,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而在这些被打掉的“老虎”、拍掉的“苍蝇”、猎回的“狐狸”中,就有不少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无论是中央巡视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还是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中,都有不少反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纪违法甚至严重犯罪的问题。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利用手中权力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直接将国有资产蚕食、侵吞为个人资产;有的“内外勾结”“优亲厚友”,帮助家人、亲属、同学、朋友等人围绕国有企业搞业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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