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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业用地出租用于采摘和观光:免税优惠可享受,纳税申报莫忘记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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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业用地出租用于采摘和观光:免税优惠可享受,纳税申报莫忘记
“土地”,是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关键词之一。在实务中,企业使用土地的形式很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很多。其中,将农业用地对外出租,可以享受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但需要企业注意的是,享受免税优惠,要规范履行程序性要求,合规办理申报并留存资料备查。
真实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17年1月,公司收购了某观光农业企业一块农业综合用地,占地200万平方米,打算多元化经营。后因调整发展方向,甲公司将该农业用地出租给乙公司用于采摘和观光。甲公司认为,该土地一直用于农业生产,且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用途为“农业综合性用地”,应当享受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因此,一直未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谁是纳税人
甲公司将土地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应由谁来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目前仍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明确,除特殊情况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本案例中,未存在特殊情况,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是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换句话说,该土地的纳税义务,应由甲公司承担,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也应由甲公司享受。
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规定,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由此可见,农田、林地、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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