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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备案,个人还能享受五年分期缴税优惠吗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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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张先生以专利入股的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甲公司进行投资,并成为该企业的股东。投资完成后,由于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张先生未前往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甲公司也未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2020年,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为张先生以专利入股,构成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企业未实际代扣代缴,张先生也未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向张先生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对甲公司处以罚款。补税、罚款金额合计达数百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称41号文)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主要讨论一个问题:在税务机关要求作出补税的时候距离投资入股之日起还未超过5个公历年度,股东张先生可否申请在剩余的3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能享受,过了期限属于纳税人放弃自己可以享受的权利;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权利,纳税人仍然可以可以享受。
本文持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没有任何文件规定逾期备案的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分期缴税政策。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逾期备案的程序瑕疵不影响纳税人分期缴税的实体权利。
二、相反有文件规定,纳税人因为逾期备案的程序瑕疵,只适用程序法上的罚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未按规定备案,只能对应《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形,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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