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法律法规】 1318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