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如何确定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30人已围观


  电子商务平台在促进经济业态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由于C2C模式下平台内经营者一般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确定税收管辖权变得困难,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建议通过制度设计以网络经营场所判定税收管辖权。

  杭州市余杭区是浙江省乃至全国电商经济的“领头雁”,汇聚了包括淘宝、天猫、飞猪、菜鸟、天猫超市和新兴直播电商等多家知名电子商务公司,这些平台经营在推动经济业态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笔者所在税务机关2021年即因为一起网络行政管理引发的纠纷被一个网上买家告上法庭。虽然经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但是该案引出的C2C电子商务(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新问题却值得思考,需要探寻妥善的解决办法。

  网店不开发票,电商平台主管税务机关被起诉

  2021年的一天,王平(化名)在淘宝平台上与某卖家发生交易纠纷,联系淘宝网了解该卖家的身份信息。由于该卖家是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体,淘宝网向王平提供了“其住所地为山西某地”的信息。王平便向山西某地税务局投诉该卖家不开具发票。山西某地税务局调查后回复,该卖家常年不在其住所地居住,也未在其住所地从事生产经营行为,多年前已去广州打工。王平接着向淘宝网主管税务机关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反映问题。余杭区税务局联系淘宝网,得知王平所举报卖家的发货地址为广州某地,就告诉王平这个信息并建议其向广州某地税务机关反映问题。王平联系广州某地税务局,得到的回复是“未找到该卖家在广州的实际经营地址”。兜转一圈无果,王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18日成立的全国首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起诉余杭区税务局,要求判决其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余杭区税务局是否负有责令被举报电商经营者开具发票的行政职责,也即该局对淘宝网上的经营者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

  淘宝网为电子商务交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