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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的涉税分析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701人已围观

案例索引

  某公司披露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18个月内向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总额不超过等额人民币150亿元(含截至目前已使用未到期借款余额等额人民币92.60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年利率为不超过8%(不含税金)。

  案例分析

  从公告中可以看出,该公司的关联方借款双方有约定借款利率,还是相对规范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的利息,同时符合债资比不超过2:1的以及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同时需要考虑该公司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的问题,如果该公司的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那么,该公司对外借款所发生的,相当于该公司的股东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属于该公司的合理支出,应由其股东负担,该公司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①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

  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对于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来说,收到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金融业)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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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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