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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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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期,不少纳税人已经开始办理汇算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广西税务12366热线”)最近统计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如何补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判定等问题咨询热度日渐升温,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1日,超过3.4万人次咨询。其中,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和大病医疗三项扣除的咨询量较大。广西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如果遇到搞不懂的“小”问题先不要着急。只要静下心来,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慢慢梳理清楚现行政策的具体内容,常见问题基本都能迎刃而解。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只能享受一次”如何理解?(10000余人次)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咨询量居高不下,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1日,约有10000余人次咨询相关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黄海清介绍,《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明确,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务中,不少纳税人对于“只能享受一次”表示不解,导致错误填写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贷款信息。
在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扣除条件。首先,政策适用对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黄海清提示,纳税人可以查阅住房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确认。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对于2019年及以后还处在还款期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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