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口径解析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287人已围观

有个税法口径大家一定非常熟悉,它就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口径。这个口径文号众多,且由最初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演变而来,笔者将其统称为“119号研发费用口径”。119号研发费用口径应用非常广泛,除了被用于税基式优惠加计扣除作为归集口径以外,还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定期减免所得税收优惠判定依据引用,就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目标公司对这个口径也有所要求。

  119号研发费用口径归集范围有哪些,加计扣除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依119号研发费用口径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该口径归集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在加计扣除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外部研发的,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21年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享受优惠的制造业企业是以当年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这部分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