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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个人股东增资后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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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增资后股权转让较为常见,但因政策把控难度大、涉税环节多、税收风险等级高、是典型的涉税热点、难点问题。
本文通过实例解析,就个人股东增资后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向关注“税法脑立方”公众号的读者汇报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实例
为满足境内A公司上市股东独立性的要求,A公司控股M公司的个人股东张某要进行股权剥离转让。张某实投M公司资本2000万,现张某拟转让所持全部股权,合同约定收购方支付价款为4000万。张某实投M公司2000万资本中,有800万是2015年用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当时M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东也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没有证据表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张某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算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20%=400(万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800)×20%=560(万元)
请问哪种算法正确?
二、假如时光可以倒流
现在,我们把时钟倒拨回M公司2015年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那个时点。
1.透穿复合交易面纱
税法既尊重纳税人的商业外观形式,同时也要遵循实质课税原则,准确定性经济交易实质,才是征税的核心所在。
从税收的视角看,因税收源于商事交易及应遵循的法定原则,准确定性经济交易实质,识别其税收属性,其实就是识别其商事交易与其对应的税收法律关系。
商事交易分为单一交易和复合交易两种,单一交易是指单一合约中只存在一个法律关系的交易,如销售、租赁等;复合交易是指单一合约中含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交易,比如以房抵债、债转股等。
问题的关键是,税收属性只能识别单一商事交易中与其对应的一个税收法律关系,对识别复合交易的税收属性,如以房抵债、就要分拆为两项单一的商事交易事项,一是销售房产,二是偿还债务。
显而易见,2015年M公司用未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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