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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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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1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4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5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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