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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人防车位”税务处理口径亟待统一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766人已围观

对于人防车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还是投资者。少部分地区则明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以广州为例,《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和验收文件及其附图,在登记簿和附记栏注明人民防空工程。”

  大部分地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权归投资者所有。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使用权、收益权归投资者所有。因此,从法律合规性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签订合同,以实现“销售”目的:

  一是与业主签订地下车位的长期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地下人防车位的长期租赁使用费用,合同中约定使用期限终止时,房地产企业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民法典规定最长租赁权只有20年,实务操作中,通常约定合同租赁期20年,租赁期满后再无偿使用20年。

  二是采取一次性出售永久使用权的方式销售人防地下停车位,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转让协议,将人防停车位的实际使用权利转移给房屋购买人。

  正是因为人防车位的产权界定不够清晰,也导致了税务处理上的争议。笔者通过本文对“人防车位”的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三、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对于不能办理产权的情形,大部分税局认为其业务实质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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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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