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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新政”走“老路”?废旧物资行业困境依旧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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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新政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而一个多月以来,各地落地实施情况不一,用废企业反映问题居多,根据华税的深入了解与观察,新政仍未彻底将废旧物资行业带出困境。
一、施“新政”走“老路”,行业模式未发生重大变革
新政出台后、执行之前,部分大型钢厂已经发布文件,通知供废自然人注册个体户等商事主体,接受3%专票(参考下图,网传为江苏沙钢发布《通知》)。但大部分钢厂仍旧观望政策中。

3月起全国主要钢厂的废钢供应量有一定幅度的下滑,其原因或是自然人黄牛正在注册企业或者寻求第三方企业合作,并且在顾虑3%税负的分摊问题。为了促进供货,部分钢厂小幅上调废钢收购价格。
至4月中旬,经调研发现,大部分钢厂仅接受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少部分接受1%或者3%发票的钢厂,但也要求其将发票开给钢厂旗下的工信部废钢准入企业或者有财政返还的关联公司。同时近期多地行业人员反馈,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导致原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个人无法顺利完成相关商事主体的注册登记。在种种因素影响下,2021年第40号公告执行后,再生资源行业模式依旧走“老路”,新政价值尚未完全发挥。
二、第40公告未解决成本票问题,自建台账风险依旧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2021年第40号公告的核心亮点,但是在解决行业增值税税负问题的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却未能一并解决。当下,尽管新政实施,一些回收经营企业仍然执行原有的财务处理方法,即采购端自制收购凭证(黄牛散户)、自建收购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