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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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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待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处于预售阶段的项目公司,在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内,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是否应调整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注:以下分析都满足财税2009年29号文的佣金比例限制及条件。
正文:
一、不同观点
观点1:企业应在收入确认并摊销该资产计入损益时税前扣除该佣金支出
观点2:属税会差异,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发生当期即调整至销售费用扣除
两个观点的对比,核心差异在扣除期的不同。一个是递延,一个是当期。
思成个人持的观点是观点2。
二、分析逻辑
1、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合同取得成本”:为了取得合同发生所的增量成本,且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什么是增量成本,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换而言之,如果无论合同是否取得均会发生的成本,就不属于增量成本。最典型的增量成本就是销售佣金。
合同取得成本的准则列报要求:
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选择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在报表中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在报表中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剩余摊销期少于一年,仍然不改变其列报项目。
【笔者理解】
1、新收入准则是对销售费用进行递延处理,完善收入成本的配比问题,更为准确的记录经济交易。
2、递延的逻辑回归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经营交易或各项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销售费用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是在确认收入时才产生的。
2、税法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