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宪法相关法 - 正文宪法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1463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相关法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