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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确定罚金金额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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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的刑罚作简单描述,是一种立法惯例,而不是为了突出单位罚金刑的无限性。
◆罚金金额的认定首先要考虑的是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适配,而不是与犯罪主体经济能力适配。其次要考虑刑罚预防的效果,根据犯罪主体的经济能力适度调整具体的金额。
根据刑法第20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时,应根据虚开税额或者犯罪情节的不同,分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旧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适用上述三档法定刑中的主刑。司法实践中,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应如何确定罚金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刑法第205条第一款明确了每档法定刑中罚金金额的上下限,但是从第二款关于单位犯罪适用罚金的表述来看,第一款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换言之,对于单位犯罪,其罚金刑的金额由司法者结合案情自由裁量,即不存在上下限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05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没有区别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本款是205条的基础性内容,其他款项的理解均应围绕该基础性内容展开。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是一种立法上的技术处理,单位犯罪的罚金金额,应结合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存在上下限额。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05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单位犯罪,鉴于单位的经济能力普遍强于自然人,故应结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坚守每档法定刑罚金金额下限的基础上,匹配更高的上限,该上限由司法者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即存在下限额但没有上限额。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上述观点间的分歧,究其本质是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衡平问题。在以上观点中,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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