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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涉税问题研究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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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作为让与担保标的物,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已经较为普遍。股权让与担保涉及的主体有债务人、让与担保人、债权人(让与担保权人)、标的公司和清算环节的股权受让人。交易过程通常包括设立环节、股权返还环节、股权清算处置环节。债务人与债权人首先达成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意,债务人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债权人;债务到期清偿后,标的股权返还登记至债务人,或者约定债务人以一定的价格回购标的股权,即债务的清偿以回购价款的形式支付;若债务未清偿,则将标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七十一条及债权债务人之间通常的约定,债权人通过让与担保取得的是名义上的股权所有权,并不能行使所有权之实,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际的股东权利(如经营管理权、分红权等)仍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一般不参与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二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能与债务人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让与担保股权归债权人所有。即债权人只能依法就让与担保股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或将股权折价偿还合同项下债务。
目前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权让与担保的司法适用、法律构成、内外部法律关系等法律方面的分析,较少涉及股权让与担保过程中的涉税问题。股权让与担保产生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可能远高于一般借贷关系产生的利息,超出交易者的预期。人们通常认为让与担保的优势之一是节约交易成本或者制度成本,实际上,在巨额的税款面前这一优势“荡然无存”。在股权让与担保作为重要融资手段被广泛应用的今天,研究股权让与担保涉税争议有着较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股权让与担保中的纳税义务
从股权让与担保的客体角度看,股权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称为股份,在上市公司则称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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