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解析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003人已围观

一、优惠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我国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普惠性优惠政策目前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税基式减免,另一种是税率式减免。最初,增值税普惠性优惠仅采取税基式减免形式。先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起征点,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其后又单独下发文件,将适用对象扩大为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销售额从月2万元逐步提高至月15万元(季度45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基式减免演进过程见下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基式减免一览表 

文 件 号优 惠 期月(季)销售额
财税[2013]52号2013.8.1起2万元
财税[2014]71号2014.10.1—2015.12.312万元~3万元
财税[2015]96号2016.1.1—2017.12.312万元~3万元
财税[2017]76号2018.1.1—2020.12.312万元~3万元
财税[2019]13号2019.1.1—2021.12.3110万元(3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2021.4.1—2022.12.3115万元(45万元)


  最近三年,从疫情期间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加快复工复业开始,又采取了税率式减免方式,从最初的将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征收率减至1%,到目前的全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演进过程见下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一览表

文 件 号优 惠 期摘 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020.3.1—5.313%减按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延至2020.12.313%减按1%
财政部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法律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