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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计税基础调整规则分析——视同销售一定会增加税收负担吗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40人已围观

每年的5月31日是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而企业每年的汇算清缴都会涉及到或多或少的纳税调整,其中就包括会计上因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未确认收入而税法需要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事项,即视同销售。总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基本确立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认定规则,即以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为判定标准。

  然而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只关注了一旦触发视同销售的要求就要确认资产的隐含增值(即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却往往忽略了在视同销售的同时也要考虑新的资产或费用的计税基础以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所以这也导致了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视同销售规则所产生的税会差异是永久性差异,进而可能出现多交税的情况。

  本文旨在对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确认以及其对资产、费用的计税基础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综合考量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帮助纳税人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和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01、固定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案例说明:2021年A公司以持有的生产设备投资设立B公司,已知生产设备的账面原值5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与税法折旧一致),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投资而转出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A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值-累计折旧)400万元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会计上不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即市场公允价值-固定资产计税净值)。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对外投资属于资产外部处置,所以2021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生产设备的隐含增值600万元。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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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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