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转让合伙份额,能否避免权益性合伙企业核定改查账后35%的个税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757人已围观
编者按:自《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生效以来,从事权益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税的空间被堵死,合伙架构的各类投资企业、投资基金受到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牵连出一些新型税务风险。据了解,某地税务机关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时提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也需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应适用5%-35%的税率,引发了税企争议。
一、案例引入:自然人转让合伙份额,税局要求按经营所得穿透征税
近日,华税律师接到某企业咨询,称某地税务机关在审查合伙型持股平台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时提出:由于该类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合伙份额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其持有的股权。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本质上是为了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全部股权,应当穿透征税,即视同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按照经营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因合伙份额价值较高,按经营所得征税将直接适用顶格税率35%,相较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高出了15%,即便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税负也被大大拉高。
本案很容易使人联想到翡翠公司转让星隆公司股权被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案。该案中,翡翠公司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星隆公司20%股权,因星隆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房地产,原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要求穿透征税,对翡翠公司股权转让行为课征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翡翠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实现了土地增值,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故翡翠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支持了税务机关课征土地增值税的做法。
这两起案件存在一个共同点,即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确定纳税人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而是考虑到交易的经济实质,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对案涉交易进行穿透征税。那么这种穿透是否合理呢?在41号公告生效的背景下,又将对权益投资型合伙企业产生何种情形呢?
二、税收法定是基本原则,实质课税不能被滥用
(一
下一篇: 某地审计问题整改情况100个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