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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
上仙
2024-03-12
【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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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 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 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 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 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 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 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 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 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 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 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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