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涉税处理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020人已围观

某企业外购一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赠予客户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以上业务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下面将从三个税种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增值税角度分析

  企业外购一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赠予客户的宣传行为涉及到了视同销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应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视同销售去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外购礼品时如果取得是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属于购买商品同时赠送礼品,那么礼品的价格其实已经含在商品整体的售价当中,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无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正常销售,并且采购的进项税当然可以正常抵扣。

  二、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以赠送礼品的方式为公司推广宣传,以达到宣传促销目的(其中包含企业赠送的含有企业标志信息等的礼品、纪念品)的行为发生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只要能够证明与企业实际经营宣传业务相关,便可以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是有特殊规定的,并非年度内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