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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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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五条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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