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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支核算内容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47人已围观

会计核算

  1.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捐赠利得、盘盈利得等。

  2.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报废损失、罚没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

  1.政府补助要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2、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调整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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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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