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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取得单价不超过500万的研发用设备器具在会计账务处理、高企费用归集、税务加计扣除三者间的协调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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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取得单价不超过500万的研发用设备器具在会计账务处理、高企费用归集、税务加计扣除三者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很明确,企业取得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以系统分摊的原则计提折旧,不应一次性计入费用。
折旧计提方法有四种: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2、工作量法;3、双倍余额递减法;4、年数总和法。
企业财务人员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只能选用上述四种方法之一,不能一次性将固定资产全额列支成本费用。
二、高企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在“(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中对“总收入”的定义做了专门的定义: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我们关注到,文件除了对“总收入”的确认口径明确规定以所得税税法口径为准外,各类研发支出的计算口径均未作特殊表述,我们顺理可推断出其不应应遵从税收口径,而应遵从会计口径。
因此,企业新取得的研发用设备器具,在归集高企费用时,其口径应遵从会计口径按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归集,不得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
三、税务加计口径
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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