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及预缴解决方案​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41人已围观

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发了商品房地产项目,2019年4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9年5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总额2180万元,其中收取首付款1090万元,剩余款项2019年7月收取。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假设当地该类型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财税[2006]021号文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这里“可”是不是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随意选择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观点认为,此处的“可”已经是宽松的口径,纳税人不得自行选择更为宽松的口径。如本文案例中,甲公司在预售收到预收款时,并未结转收入,此时的预收款并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处理,只是为了土地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要求纳税人先行预缴。因此,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的计税依据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